文明接待公约
1、接待室要保持清洁、整齐,并备有必要的用具和有关宣传材料等便利群众来访的设施;
2、向外公布接待时间和检察长接待日;
3、接待人员要坚守岗位,随时接待来访者;
4、接待人员做到仪表端庄、着装整洁、佩戴有本人照片、编号和单位名称的胸牌标志,以利群众的监督;
5、接待来访者做到“三声”、“三一”、“三办”,即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一张笑脸相迎、一张椅子让座、一杯热茶相待,能办的事情马上办、大事小事认真办,一切事情依法办;
6、实事求是,秉公处理,不徇私情,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7、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投诉,应及时正确处理,做到无积压、无差错;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投诉,应提供法律咨询和投诉渠道。
人民检察院接待人员职责
1、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并保持接待室的整洁;
2、负责统一受理来访者和处理当日来访的事宜;
3、凡是接待来访者,都应热情诚恳,有礼有节,文明大方;
4、耐心听取来访者的控告和申诉,认真做好笔录和建立来访登记;
5、按有关规定及时正确处理好每一件来访,做到无积压,无差错;
6、如遇紧急、重大情况,要冷静处置,及时与部门负责人联系,做好工作,并报告院领导;
7、负责来访资料积累和来访材料归档,草拟来访摘报和每月来访分析,按时完成来访统计;
8、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
接待人员工作纪律
一、不准拒绝接受来访者的正当控告和申诉;
二、不准隐匿或私自销毁、抄录、复制控告申诉材料;
三、不准徇私舞弊,如遇有自己亲属提出控告、申诉或被控告、举报的,应当回避,并报告领导;同时不得将控告、举报内容泄露亲属;
四、不准私自向控告申诉人提供正在查办中的控告申诉案件情况以及泄露举报秘密;
五、不准收受控告申诉人的钱、物、宴请或向控告申诉人托办私事。
人民检察院
文明接待用语和工作忌语
文明用语
一、您好,请进;请坐,请喝水。
二、欢迎您向检察机关反映问题,请讲。
三、请不要着急,慢慢讲。
四、对不起,没有听清楚,请您再重复一遍。
五、您反映的问题,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检察机关会认真依法处理,处理结果会向您反馈。
六、根据法律规定,您反映的问题不属检察机关管辖,您递交的材料我们会转给有关部门处理,您也可以直接向有关部门反映。
七、您反映的案件处理情况,我们已向您反馈,您还有什么意见。
八、我们不接受礼物,请您收回。
九、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十、谢谢,没关系,这是我们应该做的。
工作忌语
一、你来干啥,谁让你来的。
二、上次已经给你讲清楚了,怎么又来了。
三、没看见正忙着,添什么乱。
四、你反映的问题检察院不管,爱找谁找谁。
五、乱七八糟的,回去想清楚再来。
六、快点说,别啰嗦。
七、我这就水平,不满意找领导去。
八、我们就这样处理,有本事往上告去。
九、少讲废话,快点走。
投诉指南
控告、揭发、反映有关违法违纪问题的,分别向下列有关部门投诉:
一、举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不服检察机关作出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向人民检察院投诉;
二、民事、经济、行政、自诉案件,向人民法院投诉。自诉案件包括: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三、检举、控告杀人、抢劫、强奸、流氓、盗窃、诈骗等刑事犯罪,揭发控告公安干警违法乱纪的,向公安机关投诉;
四、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问题,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五、检举揭发党员、干部违反党政纪和党员、干部不服党政纪处分的申诉,向纪检监察部门投诉;
六、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工作和政府的规定、决定的批评、建议和意见,向党委、政府的信访部门投诉。
受案范围
一、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代表本院统一受理下列来信来访:
(一)对本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
(二)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三)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
(四)对本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和批评;
(五)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其他信访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举报的范围是: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三、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四、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下列刑事赔偿申请: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来访须知
1、自觉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及接待室的有关规定,讲究文明礼貌,听从接待人员的安排和规劝;
2、不得利用控告、申诉之机,无理取闹,制造事端,起哄、辱骂、围攻接待人员,扰乱机关工作秩序,对其中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处理;
3、与接待人员接谈时,不得录音、拍照,未经接待人员同意,不得擅自进入其他办公室;
4、不得向干警或其他有关人员送礼或行贿;
5、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如实提供情况,凡捏造事实、制造伪证、诬告陷害他人的,应负法律责任;
6、申诉应当出具申诉书并附原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的副本或复印件;
7、对不服人民检察院的处理决定,可以提出申诉,其中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应在接到决定书的七日内提出。申诉可以口头,可以书面提出,也可以委托律师代理。
8、来访人员对接待人员有意见,可用口头或书面向有关部门反映;
9、来访人员食宿、车船费用一律自负。